一、不侵權抗辯,企業(yè)要依據專利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并且要查明涉嫌侵權客體的相應技術特征,以此要判斷自己制造、銷售的產品或使用的方法是否侵犯涉案專利權。
二、公知技術抗辯或“無效請求”抗辯,如果判斷覺得是侵權行為成立了,則需要進一步判斷自身使用的技術是否屬于專利申請日前的自有公知技術。在答辯期內和舉證期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三、先用權抗辯,如果企業(yè)在專利申請日前已進行了實質性的專項投資并且完成了必要的技術準備,則可以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實施。
四、重復授權抗辯,如果專利權人對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既申請了實用新型又申請了發(fā)明,要注意是否屬于重復授權,如果是處于這種違法狀態(tài)的專利是不應該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