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申請楊浦商標后并不是可以隨意地使用楊浦商標,商標使用不規(guī)范是指商標的實際使用標識與注冊證中的標識不一致。這些不一致包括顏色的不一致、字形的不一致等一些擅自改變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不規(guī)范使用商標可能會被注冊商標可能被行政主管機關依法撤銷。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和連續(xù)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不規(guī)范使用注冊商標,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往往會被告以商標注冊人3年未使用,已經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進行抗辯。同時,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對商標注冊人未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認定,也會被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的依據。
著錄項目變更證明材料是指:
1、申請人或者南匯專利權人因權利歸屬糾紛發(fā)生權利轉移以及發(fā)明人因資格糾紛發(fā)生變更的,如果糾紛是通過協(xié)商解決的,應當提交全體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權利轉移協(xié)議書;如果糾紛是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應當提交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南匯專利局收到判決書后,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查詢是否提起上訴,在指定的期限(兩個月)內未答復或明確未上訴的,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訴的,當事人應當出具上訴受理通知書,原人民法院判決書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如果糾紛是由地方知識產權局(或相應職能部門)調處決定的,專利局收到調處決定后,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查詢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指定期限(兩個月)內未答復或明確未起訴的,調處決定發(fā)生法律效力;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應出具法院受理通知書,原調處決定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2、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贈予發(fā)生權利轉移,要求變更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必須提交轉讓或贈予合同的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該合同是由法人訂立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蓋章,并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必要時須提交公證文件。公民訂立合同的,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須提交公證文件。有多個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贈予的證明材料。
3、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法人的,因其合并、重組、分立、撤銷、破產或改制而引起的著錄項目變更必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因死亡而發(fā)生繼承的,應當提交公證機關簽發(fā)的當事人是惟一合法繼承人或者當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證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規(guī)定外,共同繼承人應當共同繼承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交納著錄項目變更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1)轉讓方、受讓方均屬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須向專利局提交雙方簽章的轉讓合同文本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
(2)轉讓方屬于中國大陸的法人或個人,受讓方屬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須出具**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會同**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同意轉讓的批件,以及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簽章訂立的轉讓合同文本原件或經公證的轉讓合同文本復印件;
(3)轉讓方屬于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讓方屬于中國大陸法人或個人的,必須向專利局出具雙方簽章的經公證的轉讓合同文本原件;
(4)上述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xù),必須由轉讓方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
上述(1)-(3)中的境外居民或法人是指在中國大陸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yè)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yè),港、澳地區(qū)及臺灣的居民或法人;在中國大陸有經常居所或營業(yè)所的,可按中國居民或法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的規(guī)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