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1:我們公司注冊200萬剛注冊完畢就取出來歸還借款了,我在做賬時讓他們寫了借條附在附在記賬憑證后,錢支走的名義是我公司借給某人。并寫了借款合同。您覺得這種處理合理嗎有欠缺的地方嗎?一時半會這些資金弄不平沒有關系嗎?2:有一員工工資3800后就離開公司了,我剛來不清楚就做賬了,也沒有扣減個人所得稅,在報稅時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也是零申報,這怎么辦?
1、按規(guī)定實收資本剛到位即被借走,是有抽逃注冊資本的嫌疑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四)利用關聯(lián)交易將出資轉出;
(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即使貴司有附相關的借款合同,也會有相關抽逃嫌疑。
資金借出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歸還有可能會被稅務局要求轉為壞賬損失,且相關損失不可稅前列支。
2、未扣繳個稅,可以至稅務局申請辦理更正申報,由于員工已離職,未代扣代繳的個稅應轉為營業(yè)外支出。
以上答復供參考,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