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同自貿區(qū)商標權一樣,其兩者的保護對象都是無形資產,都具有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的特征;兩者的權利人都有權將其權利客體作為交易標的進行轉讓,都有權在受到不法侵害時請求損害賠償。同時,專利發(fā)明的名稱和外觀設計也可以作為自貿區(qū)商標申請注冊。
專利權與商標權的主要區(qū)別為:
(1)保護的目的不同專利權保護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技術上的解決辦法或者外觀設計上的藝術創(chuàng)作和獨特創(chuàng)意。保護的目的,在于的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有利于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chuàng)新。而商標權保護的商標,是具有區(qū)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顯著特征的標志。保護的目的,為了促進生產者保證商品質量和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和公平競爭。
(2)保護的對象和范圍不同專利權的對象是獲得專利的發(fā)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其中發(fā)明是指前人沒有的、先進的、經過實踐證明可以應用的一種重大的科學技術新成就;實用新型是指對物品的形狀、結構或組合所作的革新設計,又稱小發(fā)明;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樣、色彩或其結合作出的富有創(chuàng)新美感而適于工業(yè)上應用的新設計。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分別以發(fā)明,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和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上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商標權的對象是以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的注冊商標。對商標權的保護范圍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3)國家主管機關和適用的相關法律不同我國《專利法》是管理專利的基本法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主管全國專利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的管理工作。我國《商標法》是管理商標的基本法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4)時效性的不同我國的《專利法》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的有效期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有效期為10年,期限屆滿均不得續(xù)展。而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期滿可以續(xù)展注冊,而且可以無制重復申請,每次續(xù)展注冊的有效期均為10年,因此商標權的有效期實質上可以是無限期的。顯然,專利權和商標權是分屬兩種不同范疇的知識產權,有明顯的不同點,分別受到《專利法》和《商標法》的保護。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某一權利客體中的一部分會出現在另一權利之中。具體地說就是:當專利發(fā)明的名稱和外觀設計在符合《商標法》規(guī)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而含有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及組合在符合《專利法》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由于專利權和商標權受各自相應法律的保護,當兩者的權利人為不同一人時,則會出現專利權與商標權對抗沖突的情況。對于這種情況的出現,可以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處理商標專用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權利沖突問題的意見》的原則予以處理解決?!吧虡藢S脵嗪屯庥^設計專利是重要的知識產權,分別受《商標法》和《專利法》的保護。這些權利的取得,應當遵守《民法通則》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權利?!?/p>
按照被許可人取得的實施權的范圍以及被許可人享有的權利,可以將臨港新片區(qū)專利實施許可分為以下5種類型:
(1)獨占實施許可(簡稱獨占許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在臨港新片區(qū)專利權的一定地域范圍內,專利權人只許可一個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而且專利權人自己也不得實施該專利。獨占實施許可被許可人的地位與專利權人有相似之處。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獨占地實施專利技術,排除專利權人的實施行為,也可以在專利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單獨提起侵權訴訟,或者請求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臨時措施。
(2)排他實施許可(簡稱排他許可)也稱獨家許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在專利權的一定地域范圍內,專利權人只許可一個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但專利權人自己有權實施該專利。排他許可與獨占許可的區(qū)別就在于排他許可中的專利權人自己享有實施該專利的權利,而獨占許可中的專利權人自己也不能實施該專利。
(3)普通實施許可(簡稱普通許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同時保留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這樣,在同一地域內,被許可人同時可能有若干家,專利權人自己也可以實施。普通許可是專利實施許可中最常見的一種類型。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能否作為原告提起侵權訴訟,能否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臨時措施,關鍵在于實施許可合同的具體約定。
(4)分實施許可(簡稱分許可)是針對基本許可而言的,即在被許可人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的基礎上,被許可人依照與專利權人的協議,作為許可人再許可第三人實施同一專利,被許可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實施許可就是分許可。被許可人簽訂這種分許可合同必須得到專利權人的同意,否則無權訂立分許可合同。
(5)交叉實施許可(簡稱交叉許可)也稱作互換實施許可,是指兩個專利權人互相許可對方實施自己的專利。這種許可,兩個專利的價值大體是相等的,所以一般是免交使用費的,但如果二者的技術效果或者經濟效益差距較大,也可以約定由合同一方當事人給予另一方當事人以適當的補償。交叉許可的性質,既可以是普通許可,也可以是獨占許可或排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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