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訴訟的訴前禁令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7條: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jù)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申請訴前禁令的程序:
(1)管轄:向有商標侵權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2)申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應當遞交書面申請狀和相應證據(jù)、交納費用并提供擔保。
(3)裁定及通知: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經(jīng)審查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作出裁定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申請人,至遲不得超過五日。
(4)裁定的執(zhí)行:裁定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5)裁定的解除: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二、商標訴訟的訴前證據(jù)保全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8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jù)。
申請訴前證據(jù)保全的程序:
(1)管轄:向有商標侵權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2)申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應當遞交書面申請狀并交納費用,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證據(jù)可能涉及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3)裁定及通知: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經(jīng)審查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
(4)裁定的執(zhí)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5)裁定的解除: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